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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调价后,两部委发声:网约车平台调整定价机制应至少提前7日公布
来自:电动邦
作者:电动小侦探
2019-07-15 07: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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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的《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布。两部委在《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中提到,关于儿童优惠乘车政策。现行运价政策以身高作为儿童免票、半票划分依据,社会公众认为有失公允,以年龄为划分依据的呼声愈发强烈,成为近几年全国“两会”提案反映的热点问题。

为此,《意见》明确指出:儿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以年龄为判定标准,6岁以下的实行免票,6-14岁的执行客票半价优待(参照部分地区对儿童购买游览参观点门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优待政策,将半票上限年龄设定为6-14岁);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以身高为判定标准,便于旅客出行和经营者执行。

关于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起草说明指出,虽然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方向是市场化,提升经营者定价自主权,但文件着重强调经营者要保持道路运输价格基本稳定,防止春运、节假日等运输旺季价格大起大落,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出行和合法价格权益。主要措施:

一是道路运输经营者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并保持价格基本稳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班车客运,要公示上限票价,春运和节假日期间不得实行特殊的加价政策;

二是班车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巡游车经营者等道路运输经营者按照规定制定或者调整价格,以及网约车平台公司调整定价机制或者动态加价机制,应至少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

三是地方管理部门加强价格监测,完善价格异常波动应对预案,及时提出调控建议,保持价格水平处于合理区间。

四是建立健全道路运输价格失信惩戒机制,对经营者不执行道路运输价格政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附:《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等有关部署,深化道路运输价格市场化改革,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了《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近年来,随着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持续健全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水平不断提升,以及网约车、道路客运定制服务等道路运输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道路运输各领域和环节的竞争更加充分,现行价格形成机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行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亟需深化道路运输价格市场化改革。中发〔2015〕28号文明确提出“逐步扩大道路客运等领域由经营者自主定价的范围,适时放开竞争性领域价格,完善价格收费规则”,“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建立健全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以及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国办发〔2016〕58号文对理顺巡游车价格形成机制,规范网约车经营价格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

各地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在道路运输价格管理方式、定价机制、汽车客运站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方面积极推进市场化改革。截至2018年,有22个省份通过修订省级定价目录、出台专项通知或者修订本省运价管理文件等方式,明确放开省际客运班线、与高铁平行客运班线、定制客运等竞争充分的班车客运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放开客运站车辆、旅客站务基本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乃至全面放开客运站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内蒙古、宁波、南京、福州等部分省份和城市陆续发布了出租汽车运价改革相关政策文件,推动将巡游车运价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科学确定运价水平、优化运价形成机制及结构。从改革效果看,相关地方在放开价格水平后,道路运输市场平稳有序,未出现明显的价格异动,未因价格调整影响社会稳定,为国家层面出台政策措施积累了实践经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行业发展实际和地方实践经验,在函调基础上,赴北京、江苏、浙江、福建、重庆、贵州等地开展实地调研,组织召开了10余次座谈会,充分听取地方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道路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对深化道路运输价格市场化改革的意见,起草并持续完善形成《意见》征求意见稿。2018年11月,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就《意见》征求意见稿分别书面征求了各省级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意见。

二、主要内容

《意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任务、相关措施、工作要求等四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

明确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指导思想,以及坚持市场导向、包容审慎、保障民生、统筹推进等4项基本原则。提出改革目标:到2020年,道路运输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保留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运输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有效建立,经营者价格行为更加规范,主要由市场决定的道路运输价格形成机制和科学、规范、透明的道路运输价格监管制度基本健全。

(二)主要任务。

一是深化道路客运价格市场化改革。除农村客运外,由三家及以上经营者共同经营线路、与高铁动车组线路平行线路等竞争充分的班车客运,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竞争不充分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上限价格)管理。按照固定线路运行或者实行区域经营的农村客运,原则上实行政府指导价。完善事前公告要求。取消价格调整事前备案。

二是完善汽车客运站收费分类管理。可由班车客运经营者、旅客自主选择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车辆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原则上实行政府指导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也可部分实行或全部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是健全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巡游出租汽车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加快健全运价形成机制,建立完善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并定期评估完善。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调整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鼓励对运价调整机制进行听证,达到启动条件时应及时实施运价调整并向社会公告,实现运价调整工作机制化、动态化。

四是规范道路运输新业态新模式价格管理。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主动公开定价、动态加价机制,保持加价标准合理且相对稳定。道路客运定制服务(含预约响应式的农村客运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农村地区开通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纳入公共交通价格管理。

五是健全特殊旅客权益保障。依法落实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购票优惠规定。完善儿童票、免票优惠政策,明确以年龄作为主要依据、身高作为补充依据的儿童票、儿童免票划分标准。

(三)相关措施。

一是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政府定价项目要依法纳入地方定价目录。定价机关制定或调整价格,依法开展定价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

二是规范经营者自主定价行为。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明码标价,并保持价格基本稳定,制定或者调整价格应至少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鼓励向旅客免费提供客票改签服务。

三是加强价格监测和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道路运输价格监测分析预警机制,着重加强春运、节假日等重点时段价格监测,完善价格异常波动应对预案,保持价格水平处于合理区间。建立健全道路运输价格失信惩戒机制,对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行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四是推进完善行业治理体系。持续深化道路运输“放管服”改革,为价格改革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法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价格行为。

(四)工作要求。

从加强组织、务求实效、加强宣传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工作要求,确保改革稳妥有序、精准有效。明确《意见》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行,现行运价文件同时废止,保障政策平稳过渡。

三、有关问题说明

(一)关于农村客运价格管理方式。现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要求农村客运价实行政府定价、低票价政策,导致农村客运价格水平较低,但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财政困难,运营补助机制不健全,影响了农村客运经营者积极性,制约了农村客运可持续发展。此外,农村客运运营组织模式已不仅是单一的农村客运线路,多地出现城市公交线路延伸、区域经营、预约响应等模式。对此,《意见》对农村客运价格实行分类指导,对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按照固定线路运行或者实行区域经营的农村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预约响应式的农村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在农村地区开通的公共汽电车客运,纳入公共交通价格管理。

(二)关于儿童优惠乘车政策。现行运价政策以身高作为儿童免票、半票划分依据,社会公众认为有失公允,以年龄为划分依据的呼声愈发强烈,成为近几年全国“两会”提案反映的热点问题。为此,《意见》明确,儿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以年龄为判定标准,6岁以下的实行免票,6-14岁的执行客票半价优待(参照部分地区对儿童购买游览参观点门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优待政策,将半票上限年龄设定为6-14岁);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以身高为判定标准,便于旅客出行和经营者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在客车满载情况下免费乘车儿童数量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9座以下客车在满载情况下无法携带免票儿童,因此规定儿童免票乘车规定不适用9座以下客车。

(三)关于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虽然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方向是市场化,提升经营者定价自主权,但文件着重强调经营者要保持道路运输价格基本稳定,防止春运、节假日等运输旺季价格大起大落,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出行和合法价格权益。主要措施:一是道路运输经营者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并保持价格基本稳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班车客运,要公示上限票价,春运和节假日期间不得实行特殊的加价政策;二是班车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巡游车经营者等道路运输经营者按照规定制定或者调整价格,以及网约车平台公司调整定价机制或者动态加价机制,应至少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三是地方管理部门加强价格监测,完善价格异常波动应对预案,及时提出调控建议,保持价格水平处于合理区间。四是建立健全道路运输价格失信惩戒机制,对经营者不执行道路运输价格政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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