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表示,该规定旨在规范汽车数据处理活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汽车数据合理开发利用。
以下是该规定的具体条款:
《规定》倡导,汽车数据处理者在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中坚持“车内处理”、“默认不收集”、“精度范围适用”、“脱敏处理”等数据处理原则,减少对汽车数据的无序收集和违规滥用。
《规定》明确,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充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通过显著方式告知个人相关信息,取得个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汽车数据处理者还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满足限定处理目的、提示收集状态、终止收集等具体要求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等其他要求。汽车数据处理者具有增强行车安全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方可收集指纹、声纹、人脸、心律等生物识别特征信息。
《规定》强调,汽车数据处理者开展重要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依法在境内存储的规定,加强重要数据安全保护;落实风险评估报告制度要求,积极防范数据安全风险;落实年度报告制度要求,按时主动报送年度汽车数据安全管理情况。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落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要求,不得超出出境安全评估结论违规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并在年度报告中补充报告相关情况。
《规定》提出,国家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汽车数据安全管理和保障工作,包括开展数据安全评估、数据出境事项抽查核验、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平台建设等工作。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汽车数据处理者,有关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